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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天商初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09-08-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梁光美与王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光美,王武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商初字第733号原告:梁光美,女,1974年1月20日出生,护士,住天台县赤城街道让巷23号。被告:王武斌,居民,赤城街道五关里巷4-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光美与被告王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光美于2009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清欠款为由申请本案撤诉,理由正当,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光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梁光美负担。审 判 员  钦群阳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虞相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