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平水商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09-08-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浙江××宝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浙江××宝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平水商初字第137号原告:浙江××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城××号。法定代表人:李××。被告:浙江××宝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环路××楼××室。法定代表人:严××。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宝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预交期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杨建粮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徐顺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