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椒商初字第1723号
裁判日期: 2009-08-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人本超市有限公司与丁爱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人本超市有限公司,丁爱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1723号原告:浙江人本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学院中路277号。法定代表人:周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德林,该公司职工。被告:丁爱国,椒江区白云街道麻车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人本超市有限公司与被告丁爱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人本超市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现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人本超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浙江人本超市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胡红芳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杨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