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商初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09-08-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湖南金弘环保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浙江金德化学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金弘环保工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金德化学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商初字第1012号原告:湖南金弘环保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回龙铺镇万寿山村金弘环保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吴明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强,武义县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金德化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东港三路50号。法定代表人:刘忠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金弘环保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金德化学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于2009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金弘环保工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3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海锋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毛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