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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黄商初字第1801号

裁判日期: 2009-08-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黄岩爱姆希电源有限公司与宁波高新区煌腾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黄岩爱姆希电源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煌腾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1801号原告:浙江黄岩爱姆希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江口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金康,该公司经理。被告:宁波高新区煌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投资创业中心金谷中路(西)301号4楼。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黄岩爱姆希电源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宁波高新区煌腾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欠款为由,于2009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付清了欠款,原告据此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黄岩爱姆希电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50元,由原告浙江黄岩爱姆希电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才华二oo九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章          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