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2716号
裁判日期: 2009-08-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诸暨市双马禽蛋专业合作社与王仕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双马禽蛋专业合作社,王仕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2716号原告:诸暨市双马禽蛋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诸暨市大唐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马建芳,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楼旭东,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仕浩,诸暨市人,农民,住诸暨市浣东街道琅山村前新屋7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双马禽蛋专业合作社与被告王仕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市双马禽蛋专业合作社于2009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诸暨市双马禽蛋专业合作社以被告王仕浩已清偿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暨市双马禽蛋专业合作社撤回对被告王仕浩的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327.50元,由原告诸暨市双马禽蛋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冯华泉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宣卓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