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泽商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09-08-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狄明根与周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狄明根,周福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泽商初字第490号原告:狄明根,男,195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幸福路景观花园10幢4单元407室。委托代理人:陈志卫,台州市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银德,台州市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福林,江省温岭市泽国镇百亩坦村A区10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狄明根与被告周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狄明根于2009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主体错误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狄明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狄明根负担。审判员 阮蓓蓓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周美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