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淳民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09-08-04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徐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淳民初字第663号原告:徐某。被告: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09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徐卫平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罗欣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