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莲民一初字第1210号
裁判日期: 2009-08-0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郑芳清诉被告王会民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芳清,王会民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1210号原告郑芳清,女,1932年10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博、李佳,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会民,男,1956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芳清诉被告王会民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郑芳清于2009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芳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樊世元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窦蓉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