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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民初字第2938号

裁判日期: 2009-08-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与罗甲、罗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罗甲,罗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民初字第2938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钱××。被告:罗甲。被告:罗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罗甲、罗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09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预收受理费2530元,应收受理费126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长  邵列云审判员  叶黎婷审判员  岑国明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铃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