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嘉桐商初字第1543号

裁判日期: 2009-08-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桐乡市××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湖州××工艺品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湖州××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1543号原告:桐乡市××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镇××集镇。法定代表人:陆××。被告:湖州××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市××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湖州××工艺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陶永良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沈 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