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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嘉商终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09-08-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韦××、韦××为与被上诉人嘉兴××宝××制××有限与嘉兴××宝××制××有限公、汤××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韦××,韦××为与被上诉人嘉兴××宝××制××有限,嘉兴××宝××制××有限公,汤××,浙江××服饰发展有限公司,海盐诚××实业××责任公司,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商终字第2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韦××。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宝××制××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汤××。委托代理人:马××。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汤××。委托代理人:马××。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服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园区。法定代表人:邵×。委托代理人: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盐诚××实业××责任公司,住���地:海盐县××工业园区××省××北侧。法定代表人:蒋××。委托代理人: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委托代理人:薛×。上诉人韦××为与被上诉人嘉兴××宝××制××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汤××、被上诉人浙江××服饰发展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海盐诚××实业××责任公司、被上诉人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海盐县人民法院(2008)盐民二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韦××于2009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韦××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韦××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惠明审 判 员  吴 伟代理审判员  宁建龙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朱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