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柯花商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09-08-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范宏伟与赵宝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宏伟,赵宝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花商初字第197号原告:范宏伟,男,1962年9月22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花园街道新叶村2-47号。委托代理人:毛伟民,衢州市柯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郑国峰,衢州市柯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宝剑,男,1955年6月22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花园街道花园村1-12号。委托代理人:姜水琴,衢州市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宏伟与被告赵宝剑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宏伟于2009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宏伟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宝剑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宏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范宏伟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徐星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