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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柯花商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09-08-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范宏伟与赵宝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宏伟,赵宝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花商初字第197号原告:范宏伟,男,1962年9月22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花园街道新叶村2-47号。委托代理人:毛伟民,衢州市柯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郑国峰,衢州市柯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宝剑,男,1955年6月22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花园街道花园村1-12号。委托代理人:姜水琴,衢州市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宏伟与被告赵宝剑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宏伟于2009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宏伟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宝剑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宏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范宏伟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徐星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