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09-08-04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绍兴县德美化工有限公司与绍兴巨塔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德美化工有限公司,绍兴巨塔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052号原告:绍兴县德美化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2584673)。住所地:绍兴县柯桥街道柯东镜水路***号。法定代表人:何国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富荣。被告:绍兴巨塔进出口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8322958)。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海塘村。法定代表人:刘太发。原告绍兴县德美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巨塔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公司于2008年11月20日、2009年1月12日两次共供给被告价值11,250元的货物,并于2009年2月7日对帐确认无误。后我公司多次催收,但被告无理拒付。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货款,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本院根据原告确定的被告绍兴巨塔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海塘村邮寄诉讼文书,被以“原址查无此公司”而退回,原告亦未能提供目前被告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住所,系无明确被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绍兴县德美化工有限公司对绍兴巨塔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徐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