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安商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09-08-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与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658号原告:吴××。被告:董××。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由原告吴××负担审 判 长 孙红波人民陪审员 姚尚平人民陪审员 王昌林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孙 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