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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安商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09-08-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与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658号原告:吴××。被告:董××。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由原告吴××负担审 判 长  孙红波人民陪审员  姚尚平人民陪审员  王昌林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孙 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