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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民初字第1762号

裁判日期: 2009-08-04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善县中力置业有限公司与平湖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县中力置业有限公司,平湖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民初字第1762号原告:嘉善县中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姚庄镇新景南路。法定代表人:支岩福,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姚武强、凌巧荣,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湖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城南东路102号。法定代表人:王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委托代理人:陈忠华、戴惠荣,浙江嘉城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嘉善县中力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湖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审理的原告平湖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嘉善县中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09)嘉善民初字第1198号)]与本案有关联性,现该案尚未审结,且本案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现应当事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嘉善县中力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湖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范爱民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顾妍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