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1947号
裁判日期: 2009-08-0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邵××与宁波市鄞州××厂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宁波市鄞州××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1947号原告:邵××。被告:宁波市鄞州××厂(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共任村。诉讼代表人:易××。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与被告宁波市鄞州××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于2009年8月4日以被告宁波市鄞州××厂业主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6元,减半收取计533元,由原告邵××负担。审 判 员 何正伟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王维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