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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德商初字第1329号

裁判日期: 2009-08-0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沈甲与戴××、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甲,戴××,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1329号原告沈甲。委托代理人沈乙。被告戴××。被告胡××。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甲与被告戴××、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甲于2009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甲自愿撤回对两被告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甲撤回对被告戴××、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214元,由原告沈甲负担。审 判 员 姚舟德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倪艳瑾民事案件审结报告案号:(2009)湖德商初字第1329号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收案日期:2009.6.15结案日期:2009.8.适用程序:简易原告:沈甲被告:胡××、戴××简要事实:原告沈甲于2009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处理意见: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甲撤回对被告戴××、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214元,由原告沈甲负担。承办人:书记员:倪艳瑾审批意见:同意结案归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