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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拱商初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09-08-0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浙江天和建设材料有限公司与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天和建设材料有限公司,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937号原告:浙江天和建设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汪红妖。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晓霞。被告: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杭飞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钟白。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和建设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天和建设材料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天和建设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浙江天和建设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1229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天和建设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丹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代书 记员  梁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