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嘉商终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09-08-04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嘉善金日升金属纽扣有限公司与兰溪市三颖纺织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兰溪市三颖纺织制品有限公司,嘉善金日升金属纽扣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商终字第2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兰溪市三颖纺织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锦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善金日升金属纽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金其。委托代理人:吴建胜。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兰溪市三颖纺织制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嘉善金日升金属纽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传票传唤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8月4日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兰溪市三颖纺织制品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642元,减半收取1321元,由上诉人兰溪市三颖纺织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章 能代理审判员 全淑芳代理审判员 安玉磊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朱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