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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灞民初字第1710号

裁判日期: 2009-08-0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徐某与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灞民初字第1710号原告徐某,系第二炮兵工程学院三系测控教研室教员。被告灰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在民政局已办理离婚手续为由,于2009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退给原告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审判员  罗亚齐二〇0九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答 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