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灞民初字第1710号
裁判日期: 2009-08-0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徐某与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灞民初字第1710号原告徐某,系第二炮兵工程学院三系测控教研室教员。被告灰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在民政局已办理离婚手续为由,于2009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退给原告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审判员 罗亚齐二〇0九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答 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