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武商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09-08-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应美娟、王淑娥与王文、李惠恒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美娟,王淑娥,王文,李惠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614号原告应美娟,女,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壶山街道壶山上街170号。原告王淑娥,女,195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壶山街道解放北街12号401室。被告王文,男,195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壶山街道星光2弄5号。被告李惠恒,茭道镇南仓村东正泉水路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应美娟、王淑娥与被告王文、李惠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告王文、李惠恒的价值5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5000元的现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文、李惠恒的价值5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邹欣荣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潘建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