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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武商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09-08-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应美娟、王淑娥与王文、李惠恒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美娟,王淑娥,王文,李惠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614号原告应美娟,女,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壶山街道壶山上街170号。原告王淑娥,女,195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壶山街道解放北街12号401室。被告王文,男,195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壶山街道星光2弄5号。被告李惠恒,茭道镇南仓村东正泉水路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应美娟、王淑娥与被告王文、李惠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告王文、李惠恒的价值5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5000元的现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文、李惠恒的价值5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邹欣荣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潘建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