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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1307号

裁判日期: 2009-08-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卫东与高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卫东,高剑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307号原告:张卫东(身份证号码:330602196906240510),男,1969年6月24日生,住绍兴市胜利桥北6幢101室。被告:高剑波,,196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钱清镇前梅村砖窑5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卫东诉被告葛春高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高剑波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卫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卫东撤回对被告高剑波的起诉。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