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1307号
裁判日期: 2009-08-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卫东与高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卫东,高剑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307号原告:张卫东(身份证号码:330602196906240510),男,1969年6月24日生,住绍兴市胜利桥北6幢101室。被告:高剑波,,196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钱清镇前梅村砖窑5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卫东诉被告葛春高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高剑波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卫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卫东撤回对被告高剑波的起诉。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