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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肥东民一初字第1695号

裁判日期: 2009-08-31

公开日期: 2020-06-28

案件名称

邓之红与杨光启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邓之红;杨光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肥东民一初字第1695号 原告邓之红,女,198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肥东县。 委托代理人王金霞,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光启,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肥东县。 委托代理人曹秀林,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干部,住肥东县。 本院于2009年7月2日作出(2009)肥东民一初字第169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一致的调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杨光启交付在合肥市天一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服务质量保证金2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臧传斌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费维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