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金义商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09-08-3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季子昌与龚静安、陈玲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子昌,龚静安,陈玲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78号原告季子昌,稠江街道稠关村3组。委托代理人童修江,浙江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静安,市稠江街道杨二村22组。被告陈玲娟,稠江街道杨二村2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子昌诉被告龚静安、陈玲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季子昌于2009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子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6元,保全费4270元,由原告季子昌负担。审 判 长  徐海香代理审判员  王益民代理审判员  张小燕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