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09-08-3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季子昌与龚静安、陈玲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子昌,龚静安,陈玲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78号原告季子昌,稠江街道稠关村3组。委托代理人童修江,浙江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静安,市稠江街道杨二村22组。被告陈玲娟,稠江街道杨二村2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子昌诉被告龚静安、陈玲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季子昌于2009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子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6元,保全费4270元,由原告季子昌负担。审 判 长 徐海香代理审判员 王益民代理审判员 张小燕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