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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平商初字第1309号

裁判日期: 2009-08-3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平湖××××有限公司与嘉兴××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有限公司,嘉兴××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1309号原告:平湖××××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钟埭街道××村。法定代表人:沈×。被告:嘉兴××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区××东××村。法定代表人:冯××。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湖××××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6元,减半收取1023元,财产保全费918元,合计1941元,由原告平湖××××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勇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冯春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