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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咸秦民执字第154--1号

裁判日期: 2009-08-31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借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咸秦民执字第154--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李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借款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03咸秦民初字第115民事调解书于2003年8月2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93320元,并承担诉讼费3000元,执行费250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并已支付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3)咸秦民执字第15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辉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罗 琳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沙连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