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咸秦民执字第154--1号
裁判日期: 2009-08-31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借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咸秦民执字第154--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李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借款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03咸秦民初字第115民事调解书于2003年8月2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93320元,并承担诉讼费3000元,执行费250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并已支付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3)咸秦民执字第15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辉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罗 琳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沙连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