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1920号
裁判日期: 2009-08-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诸××与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1920号原告:诸××。被告:潘××。本院在审理原告诸××与被告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于2009年8月31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诸××负担。审判员 张 忠 员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沈佳萍(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