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1192号
裁判日期: 2009-08-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绍龙与李前兴、陈先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绍龙,李前兴,陈先勤,肖成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1192号原告林绍龙,男,195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珠港镇广陵路146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冯锡平,浙江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前兴,男,195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珠港镇陈屿尤顺路236-1号。被告陈先勤,男,196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珠港镇城关康育北路73号501室。被告肖成利,男,196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珠港镇城关黄泥坎村。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楚龙,浙江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绍龙与被告李前兴、陈先勤、肖成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绍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320元,减半收取16160元,由原告林绍龙负担。审 判 长 孔庆周审 判 员 吴国平代理审判员 丁美君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胡琳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