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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1192号

裁判日期: 2009-08-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绍龙与李前兴、陈先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绍龙,李前兴,陈先勤,肖成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1192号原告林绍龙,男,195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珠港镇广陵路146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冯锡平,浙江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前兴,男,195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珠港镇陈屿尤顺路236-1号。被告陈先勤,男,196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珠港镇城关康育北路73号501室。被告肖成利,男,196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珠港镇城关黄泥坎村。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楚龙,浙江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绍龙与被告李前兴、陈先勤、肖成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绍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320元,减半收取16160元,由原告林绍龙负担。审 判 长  孔庆周审 判 员  吴国平代理审判员  丁美君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胡琳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