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桥商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09-08-3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崔××与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桥商初字第309号原告:崔××。被告:薛××。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诉被告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崔××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冯 会 贵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金紫莹(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