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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宁桥商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09-08-3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崔××与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桥商初字第309号原告:崔××。被告:薛××。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诉被告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崔××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冯  会  贵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金紫莹(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