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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吴商初字第1558号

裁判日期: 2009-08-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乔甲与乔乙、乔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甲,乔乙,乔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1558号原告:乔甲。被告:乔乙。被告:乔丙。本院在审理原告乔甲与被告乔先义、乔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甲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甲撤回对被告乔先义、乔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乔甲负担。审���员盛丽萍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汤春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