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吴商初字第1558号
裁判日期: 2009-08-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乔甲与乔乙、乔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甲,乔乙,乔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1558号原告:乔甲。被告:乔乙。被告:乔丙。本院在审理原告乔甲与被告乔先义、乔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甲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甲撤回对被告乔先义、乔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乔甲负担。审���员盛丽萍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汤春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