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2168号
裁判日期: 2009-08-3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台州市路桥骏捷车架配件厂与台州市联亿电动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路桥骏捷车架配件厂,台州市联亿电动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2168号原告:台州市路桥骏捷车架配件厂。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桐屿街道新龙岙村。负责人:车邦国,厂长。被告:台州市联亿电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黄轴路101-1号。法定代表人:叶海波,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路桥骏捷车架配件厂为与被告台州市联亿电动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市路桥骏捷车架配件厂于2009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台州市联亿电动机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8355.9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台州市联亿电动机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8355.9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为民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郏笑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