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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2041号

裁判日期: 2009-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赵孟群与戎夫迪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孟群,戎夫迪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2041号原告:赵孟群,女,197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医生,住慈溪市。被告:戎夫迪,男,1968年3月3日出生,农民,汉族,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周正付,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孟群为与被告戎夫迪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孟群撤回对被告戎夫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赵孟群负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王如强审 判 员  李 杰代理审判员  穆 勤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高哲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