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2990号
裁判日期: 2009-08-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荣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荣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陈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2990号原告:浙江荣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西工业新城。法定代表人:许双青。被告:陈华,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枫桥镇紫薇村3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荣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荣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姚望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金叶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