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金武商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09-08-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波与魏子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波,魏子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640号原告杨波,男,198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东城街道高圳路1幢11号。委托代理人胡妙安,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子招,茭道镇沙溪村外沙溪双村路2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波与被告魏子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波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杨波负担。审 判 员 邹摄平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朱超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