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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商初字第1164号

裁判日期: 2009-08-3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章炳文与方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炳文,方为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商初字第1164号原告:章炳文,省衢州市衢江区高家镇大桥南路。被告:方为民,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高家镇凌村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章炳文与被告方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炳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唐学锋二���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童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