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商初字第1164号
裁判日期: 2009-08-3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章炳文与方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炳文,方为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商初字第1164号原告:章炳文,省衢州市衢江区高家镇大桥南路。被告:方为民,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高家镇凌村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章炳文与被告方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炳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唐学锋二���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童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