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09-08-31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赵志贤与吴根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贤,吴根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1040号原告:赵志贤。被告:吴根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贤诉被告吴根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志贤于2009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志贤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志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65元,减半收取2932.50元,由原告赵志贤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丰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沈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