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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1593号

裁判日期: 2009-08-3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玉环县发达海绵有限公司与柳加红、柳银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环县发达海绵有限公司,柳加红,柳银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1593号原告玉环县发达海绵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西青岙。法定代表人陈永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文其,浙江大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加红,办厂,环县玉城街道小普竹村。(身份证:332627195502050352)被告柳银弟,农民,住玉环县玉城街道大坑村永福三巷53号。(身份证:××09150361)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环县发达海绵有限公司与被告柳加红、柳银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玉环县发达海绵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环县发达海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9元,减半收取159.50元,由原告玉环县发达海绵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员  叶宝英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叶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