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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永瓯商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09-08-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与吴××、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吴××,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永瓯商初字第311号原告:杨××。被告:吴××。被告: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吴××、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09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杨××负担。审判员  潘谷明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 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