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永瓯商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09-08-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与吴××、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吴××,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永瓯商初字第311号原告:杨××。被告:吴××。被告: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吴××、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09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杨××负担。审判员 潘谷明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 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