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民初字第1503号
裁判日期: 2009-08-31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宋中兵与胡乃好、胡高阳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中兵,胡乃好,胡高阳,胡高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民初字第1503号原告:宋中兵。委托代理人:薛岭。被告:胡乃好。委托代理人:范建富,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吟雪。被告:胡高阳。法定代理人:胡庆兵,男,1977年1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叶中,女,198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胡高强。法定代理人:胡乃欢,男,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中兵诉被告胡乃好、胡高阳、胡高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中兵于2009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中兵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中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35元,减半收取418元,应由原告宋中兵负担,现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本院决定免收。审判员 丁扣红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沈 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