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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黄商初字第1941号

裁判日期: 2009-08-3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浙江黄岩恒发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黄岩星洋工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黄岩恒发贸易有限公司,浙江黄岩星洋工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1941号原告:浙江黄岩恒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印山路438号。法定代表人:辛华,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谢秀娟,台州市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黄岩星洋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澄江街道桥头王村。法定代表人:陈新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赵旭海,浙江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黄岩恒发贸易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黄岩星洋工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欠款为由,于2009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支付了欠款,原告据此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黄岩恒发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浙江黄岩恒发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才华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章 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