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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开商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09-08-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献金与徐菊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献金,徐菊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开商初字第487号原告:刘献金,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化县城关镇城北铝材店。委托代理人:方向军,城关镇大桥头5号。被告:徐菊俊,1971年10月29日,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城关镇岙滩村。原告刘献金诉被告徐菊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期间与被告徐菊俊达成和解,已归还借款,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献金撤回对被告徐菊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薇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华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