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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岐民一初字第00552号

裁判日期: 2009-08-31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岐民一初字第00552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年*月*日,农民,陕西省岐山县人。被告唐某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农民,陕西省岐山县人。本院在审理李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于2009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既已和好,原告的撤诉申请又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150元。审 判 长  杨红社人民陪审员  李省平人民陪审员  韩勤俭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付亚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