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新民初字第1648号
裁判日期: 2009-08-3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黑卫可与被告山海丹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卫可,山海丹医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新民初字第1648号原告黑卫可,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山海丹医院副主任医师。委托代理人魏俐,女,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山海丹医院职工。被告山海丹医院,住所地西安市西八路116号。法定代表人王光民,所长。委托代理人刘中波,陕西泾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黑卫可与被告山海丹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黑卫可于2009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卫可撤回起诉。诉讼费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文涛代理审判员 王 钰代理审判员 杨海涛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魏 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