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2545号
裁判日期: 2009-08-3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赵×与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2545号原告:赵×。委托代理人:余××。被告:岑××。委托代理人: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09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75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审 判 长 沈国文代理审判员 陆潇岚代理审判员 孙赟峰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许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