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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2545号

裁判日期: 2009-08-3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赵×与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2545号原告:赵×。委托代理人:余××。被告:岑××。委托代理人: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09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75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审 判 长  沈国文代理审判员  陆潇岚代理审判员  孙赟峰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许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