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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3894号

裁判日期: 2009-08-3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顺龙运输有限公司、义乌市顺龙运输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陈溪海分期付款买与陈溪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顺龙运输有限公司,义乌市顺龙运输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陈溪海分期付款买,陈溪海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894号原告义乌市顺龙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雪峰西路759号。法定代表人赵冬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辉平,男,198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公司法务顾问,住磐安县尚湖镇大份路**号。被告陈溪海,男,196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大陈镇大陈一村。委托代理人胡光明,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义乌市顺龙运输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陈溪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国贤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09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义乌市顺龙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辉平,被告陈溪海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光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义乌市顺龙运输有限公司诉称,2003年7月28日,原、被告签订了名为分期付款责任承包,实为所有权保留的分期付款购车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解放牌货运汽车(发动机号50281076,车架号LFWJA9CX92A022322)以总价215000元按分期付款的方式出卖给被告,被告支付了首付款6万元,余款155000元分24期支付,每月支付期款6458元及利息412元。但是,被告至今尚有36433元期款未支付。另外,因车辆所有权登记在原告处,因此,原告为被告垫付了养路费、保险费、运管费等合计24123元。为此,要求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期款36433元及利息(利息从2005年11月1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被告归还原告垫付的保险费10227元、养路费3200元、公路运输管理费1248元、营业税320元、养路费滞纳金8200元,合计24123元及利息(利息从2009年6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被告陈溪海辩称,原、被告签订了一份购车合同事实。但是,只是以被告的名义向原告购车,实际购车人是刘跃军。2004年,在汽车年审时,原告已将购车人更名为刘跃军。此后,原告就一直未向被告催讨过任何款项。因此,即使原告所诉事实,原告也已超过诉讼时效。为此,要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3年7月6日,被告向原告购买了车牌号为浙G×××××解放牌货运汽车一辆。2003年7月28日,原、被告补签了名为分期付款承包合同,实为分期付款购车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承包解放牌货运汽车一辆,车牌号为浙G×××××,车辆单价215000元,承包期限从2003年7月至2005年7月。被告支付首付款6万元,余款155000元,分24个月逐月还清,每月应支付期款6458元、利息412元、管理费200元,合计7070元,于2005年7月28日前付清。同时合同还约定了分期付款期内车辆运营的营业税、养路费、保险费等费用由被告负担。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首付款6万元。另查明,原告为被告垫付了2006年5月至8月的养路费3200元,公路运输管理费1248元,营业税320元和2006年度的车辆及货物保险费10227元。但是,原告直至2009年6月4日才向被告主张上述权利。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分期付款承包合同书一份、汽车出库单一份、车辆注册登记信息一份、养路费发票与运输管理费发票及营业税发票各四张、货物运输保险凭证一份、保险业专用发票一张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权利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2年内向法院主张权利。被告尚欠原告的购车期款最后支付的时间为2005年7月28日。因此,诉讼时效届满时间是2007年7月28日。原告最迟是在2006年8月份为被告垫付2006年度的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营业税、保险费等费用。因此,该权利的诉讼时效届满时间是2008年8月。但是,原告直至2009年6月4日才向法院起诉主张上述权利,已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义乌市顺龙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国贤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朱爱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