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湖浔商初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09-08-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姚新妹、徐炳坤等与吉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新妹,徐炳坤,徐逾青,吉建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浔商初字第1134号原告:姚新妹,市南浔区双林镇闵介巷25号。原告:徐炳坤,市南浔区双林镇闵介巷25号。委托代理人:姚新妹,女,196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闵介巷25号,系原告徐炳坤儿媳。原告:徐逾青,南浔区双林镇闵介巷25号。委托代理人:姚新妹,女,196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闵介巷25号,系原告徐逾青母亲。被告:吉建民,南浔区双林镇双湾路3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新妹、徐炳坤、徐逾青诉被告吉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了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新妹、徐炳坤、徐逾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姚新妹、徐炳坤、徐逾青负担。审判员  沈琴法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郑秋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