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1575号
裁判日期: 2009-08-3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章雪磊与朱水法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雪磊,朱水法
案由
清算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575号原告:章雪磊,男,197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柯岩街道阮三村6队。委托代理人:金立君,系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郦珊珊,系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朱水法,男,196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县柯桥街道中泽7号80室,现住绍兴县柯桥街道城市花园44幢60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章雪磊诉被告朱水法公司清算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水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享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雪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章雪磊负担。审 判 长 屠李强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