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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2423号

裁判日期: 2009-08-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玉环县云德阀门厂与和乐建材(苏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环县云德阀门厂,和乐建材(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2423号原告玉环县云德阀门厂。头村。代表人管其云。被告和乐建材(苏州)有限公司。相城区望亭问渡路59号。法定代表人祝伟中。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环县云德阀门厂与被告和乐建材(苏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环县云德阀门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9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48.50元,由原告玉环县云德阀门厂负担。审 判 员  孔庆周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洪金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