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民初字第2053号
裁判日期: 2009-08-3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任××与马××、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马××,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民初字第2053号原告:任××。被告:马××。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诉被告马××、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任××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车建国审 判 员 陈忠弟代理审判员 许 琴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红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