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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民初字第2053号

裁判日期: 2009-08-3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任××与马××、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马××,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民初字第2053号原告:任××。被告:马××。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诉被告马××、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任××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车建国审 判 员  陈忠弟代理审判员  许 琴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红乒 更多数据: